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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避免疫情扩散,韩国出入境将对已登记外国人的滞留时间延长至4月30日

更新时间:2020-02-24 13:32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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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导读] 考虑到新冠肺炎地区社会感染扩散的可能,为了尽量减少出入境和外国人官署的访问,防止感染扩散,决定将已登记(住所申报)外国人的滞留时间一并延长至4月30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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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虑到新冠肺炎地区社会感染扩散的可能,为了尽量减少出入境和外国人官署的访问,防止感染扩散,决定将已登记(住所申报)外国人的滞留时间一并延长至4月30日。

请访问人员参考这一情况,在新冠肺炎事件稳定下来之前,尽量避免访问管辖的出入境、外国人官署,延长滞留时间或其他访问人员请积极利用在线信访网站(www.hikorea.go.kr)。

相关疑问内容请咨询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(☎1345),即可获得详细咨询。

 

对象:

1. 滞留期满日为2020年2月24日~至2020年4月29日,已登录(住所申告)的外国人

2. 执行日当时滞留在韩国国内的合法滞留者

   (※但非专业就业签(E-9)、船员就业签(E-10)、所在地不明者除外)。

- 滞留期限为2月22日(周六)~23(周日)日的外国人,滞留期满日为24(周一),均包含在全部延长对象中;

- 已经访问或通过网络申请延长滞留期限许可的人员,不包括在全部延长对象中(根据审查标准,通常将给予滞留期限)

 

延长处理方案:

• 除下列例外处理对象外,上述一般对象的停留期满日为2020年4月29日之前的情况一律延长至4月30日。


例外处理对象 :

以下例外处理对象按法令·指南规定的滞留上限为"20. 4. 30. 转移"时,只延长处理到相应上限日期:

• 酒店·娱乐业从业者(E-6-2)居留上限 → 最初入境之日起2年

• 婚姻移民者的父母等家属(F-1-5)居留上限 → 最初入境之日起4年10个月

• 访问就业(H-2)及其陪同家属(F-1-11) 滞留上限 → 最初入境之日起 4年10个月

法令规定的滞留上限为"20. 5. 1."之后的情况,则延长至"20. 4. 30"为止。

 

注意:

1. 此政策只适用于目前在韩国(以今日为准,今日之后入境不在适用范围内),且有过住所申报,持有登陆证者。截止今日在中国的人不在此政策适用对象内。

2. 之前出入境拟定是针对大邱地区 ,现在正式决定适用于全韩国已登录(住所申告)的外国人。

3. 政策目的是为了让近期签证到期者尽量在家隔离,不要去出入境等外国人官署访问办事,以免造成疫情进一步传播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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