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韩国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的40多岁女教师被判缓刑引起了争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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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月20日,仁川地方法院法官金镇元(音)表示,根据《儿童虐待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》,因涉嫌性虐待儿童而被起诉的女教师A某于上月中旬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,缓期3年执行。
除此之外,A某还需进行160小时的社会服务以及接受80小时的性暴力治疗讲座。5年内禁止在儿童、青少年相关机构或残疾人福利机构就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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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悉,A某自2019年开始到去年为止,在仁川某高中担任班主任教师时,数次与学生B某发生性关系。
检察机关以A某涉嫌性虐待B某为由,将A某移交审判,但最终仅判了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,还缓刑3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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缓刑是指在宣判有罪的同时,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,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,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,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。
套用到A某的情况就是,如果A某在接下来3年之内不犯同样的罪,那么就不会执行1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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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法官表示:“被告人对被害儿童进行性虐待,罪责重大,犯罪经过也不好”、“被害儿童的性价值观受到了负面影响,被告人还没有得到被害儿童及其父母的原谅”。
对于量刑理由,金法官称:“考虑到被告人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的初犯,并且自己坦白了罪行并进行了反省,所以做出了以上判决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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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判决结果,韩国网友表示出了强烈反对:
“受害者是未成年人,加害者还判了缓刑?法官们精神正常吗?”
“这个程度的量刑基本等同于没判吧。”
“性别互换的话,加害者肯定会被以虐待强奸未成年人罪判个10年吧!”
“如果是未成年女学生和男教师发生了性关系呢?也这样判决吗?”
检察机关在一审宣判后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,计划不久后在仁川地方法院进行上诉审理。
其实类似事件在韩国还有一些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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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2月,大田某高中的合同制女教师因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而被不拘留起诉。在警方调查时,该女教师表示自己并没有强迫学生发生性关系,反而是自己遭到了性暴力。
当时,由于该女教师在性苦衷审议委员会召开之前向学校提交了辞职书,因此没有受到教育厅的惩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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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8月,忠北某中学未婚女教师与学生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被曝光。当时警方认为,如果性关系对象未满13岁,可以适用刑法上的未成年人议题强奸罪,但是又因为并非是强压等导致发生的性关系,因此没有处罚女教师,当时这一判决受到了很多网民的批评。
专家们认为,在任何情况下师生之间都不能容忍不正当的关系,有必要进行严厉的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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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国国会去年通过了将“未成年人议题强奸”的标准年龄从13周岁上调至16周岁的法案,即使与未成年人达成协议并发生性关系,其本身也视为性暴力并予以处罚。
也就是说,之前没有受到处罚的13~15岁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也包括在刑事处罚对象之中。随着未成年人议题强奸年龄标准提高到16岁,今后“因为爱而发生性关系”的主张将不再奏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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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国裴五锡(音)律师表示,教师与学生发生性关系的危害性很大,这会给学生师生之间的伦理带来极大的混乱,因此对于这种犯罪应该加强处罚。
电视剧里的师生恋很浪漫,但是放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是犯罪哦~